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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阅读:2120    时间:2021-02-25

各州市商务局,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指示精神,方便群众和企业,省商务厅结合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工作实际,按照主题教育要求立行立改,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扩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范围和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内容和范围

(一)下放内容

在原已下放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等事项的基础上,增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具体包括: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领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含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到期换证、证书遗失补办、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二)下放范围

下放范围为16个州市商务局及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包括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管委会。

州市商务局不得将此次及此前下放的事项及审批环节再次下放到县(市、区)主管部门。

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州市商务局就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权责关系协商一致后,州市商务局应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事项移交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并报备省商务厅;未协商移交前,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及相关事项由所在州市商务局行使。

二、办理流程

州市商务局、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云南省成品油审批监管平台”受理本辖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对有关审批项目和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无异议后,通过平台向省商务厅备案,并打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盖本部门公章。

三、审批管理

州市商务局、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

(一)在原委托下放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加油站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集体审核办法,做到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受委托单位核发的加油站建设批准文件须及时抄报我厅备案。

(二)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依法履行申请受理、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等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确保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许可条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必须通过云南省成品油审批监管平台生成,并向省商务厅报备。

(四)应建立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审批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妥善保存审批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30年。

(五)省商务厅将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州市商务局、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违法违规审批的,省商务厅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撤销不当审批行为。

(六)审批权限下放后,州市商务局、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承担相应责任。省商务厅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州市商务局、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七)应定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制定职责和权力清单,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评估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控措施,形成公开透明、互相制约的审批权力运行机制,保证用权有监督、失责有追究、违纪有处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按照省政府“放管服”要求,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有条件的州市及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应成立由商务、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交通、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组建的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综合协调解决加油站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章立制。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公开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期限等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行政。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行使职权,不得违规审批,不得增设审批条件;应加强对本地区加油站相关问题的研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遵循“问题导向、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路,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逐步化解加油站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监管。应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加油站(点)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按时组织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进一步完善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提升能力。应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省商务厅组织开展工作培训,编制法规汇编和审批指引,帮助地方提升业务能力;密切跟踪,指导地方审批工作,维护优化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审批工作信息化、电子化,提升地方审批效率。

(六)时限界定。自2019年8月7日起,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承接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批所有业务。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相关通告工作,确保承接下放平稳过渡。

 

云南省商务厅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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